保險法  保險費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21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 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 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