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附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75-1條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 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 、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 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