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 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 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 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 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