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67-3條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 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 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