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業通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49-8條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賸餘財產。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