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業通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49-4條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 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 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 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