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業通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47-1條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