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業通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46-5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之運用,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限制: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 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二、不得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