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業通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45條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 ,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