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業通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4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