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業通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43條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 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