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業通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43-5條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 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一、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 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適足率等 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