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人壽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23條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 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 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