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人壽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19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 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