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人壽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11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