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使用者管理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收款使用者,應採取下列風險控管措施:

一、建立收款使用者之徵信審核機制及流程,並指派專人負責收款使用者 審查、核准及管理作業。

二、建立收款使用者之風險評等機制,對風險等級較高之收款使用者,應 採取限制交易金額、加強交易監測、實地訪視、提存保證金、提供其 他擔保或延遲清算等措施,降低交易風險。

三、建立收款使用者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機制,並根據收款使用者之 風險等級,採取適當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之頻率及方式,並留存 相關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風險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