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使用者管理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3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 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 ,亦同。

二、對異常申請情形建立管理機制,防杜人頭帳戶。

三、向使用者提醒,如利用電子支付帳戶為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第4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時,雙方契約之內容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 條規定,並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使用者得查詢契約之內容。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其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電子支付機構之名稱及聯絡資訊。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

三、電子支付帳戶之使用方式、終止事由及支付款項提領與退還方式。

四、向使用者收取手續費與使用者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及其計算方式,並 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

五、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可能產生之風險。

六、使用者代號或電子支付帳戶密碼遺失或被竊時之處理方式,並提醒使 用者妥善保管其代號、密碼及其他與使用者身分相關之資料。

七、電子支付帳戶遭盜用之權利義務關係。

八、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九、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為非法使用時,應負法律責任之警語。

十、其他與使用者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於網站公告之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之內容應通俗簡明,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重要事項,應以顯 著方式標示。

電子支付機構向使用者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合理反映其成本。

第5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收款使用者,應建立徵信審核、契約簽訂及定期查核相 關管理機制,並遵循下列事項:

一、於契約中約定收款使用者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 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 從事之交易。

二、於契約中約定收款使用者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 予使用者知悉。

三、於契約中約定收款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交易紀錄保存及查詢事項:

(一)收款使用者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

(二)收款使用者應配合電子支付機構之要求,提供交易內容相關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及收款使用者之營業項目 與資格。對於電子支付機構所要求之資料,收款使用者應詳細陳述 ,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收款使用者,應採取下列風險控管措施:

一、建立收款使用者之徵信審核機制及流程,並指派專人負責收款使用者 審查、核准及管理作業。

二、建立收款使用者之風險評等機制,對風險等級較高之收款使用者,應 採取限制交易金額、加強交易監測、實地訪視、提存保證金、提供其 他擔保或延遲清算等措施,降低交易風險。

三、建立收款使用者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機制,並根據收款使用者之 風險等級,採取適當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之頻率及方式,並留存 相關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風險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