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及作業方式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1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電子支付帳戶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如有不可 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