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及作業方式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10條
電子支付機構間及電子支付機構與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間之 資金移轉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不得交互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委託其他 電子支付機構或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