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附則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36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 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 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