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會計師對電子支付機構之查核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29條
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 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 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