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會計師對電子支付機構之查核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26條
電子支付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 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電子支付機構 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27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 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會計師有 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委託查核會計 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第28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受查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況 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 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 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受查電子支付機構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 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第29條
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 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 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