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專用存款帳戶之開立、限制及銷戶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14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及自有資金帳戶之日起 五個營業日內,將管理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 備查;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合作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合作銀行、帳戶 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管理銀行;帳戶新增 、銷戶或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