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專用存款帳戶之開立、限制及銷戶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應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之權 利、義務及責任。

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所簽訂契約,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之權利義務,並不得有與保障使用者權益相牴觸之事項。

二、雙方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

三、電子支付機構應負責確認使用者支付指示之真實性及正確性,並確實 依使用者支付指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

四、電子支付機構應配合提供之相關資訊或報表內容。

五、管理銀行對電子支付機構之收費標準。

六、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與管理銀行所簽訂契約 ,如有重大違反情事,管理銀行得限制或暫停電子支付機構移轉、動 用或運用所有專用存款帳戶之支付款項,並通報主管機關。

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與合作銀行所簽訂契約,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二、合作銀行對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之收費標準。

三、合作銀行應向管理銀行報送之相關資料內容。

四、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與管理銀行、合作銀行 所簽訂契約,如有重大違反情事,合作銀行應通報管理銀行,並依管 理銀行指示辦理前項第六款之行為。

由管理銀行以受託銀行名義開立合作帳戶時,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