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9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 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準用第十五 條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者:指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 機構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

二、電子支付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 情形之網路帳戶。

三、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地區自然人 。

四、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外國法人 與大陸地區法人之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