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5條
非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 構業務相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