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申請及許可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營業執照載明之; 其業務項目涉及跨境者,應一併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