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申請及許可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但僅經營第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業務者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一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未達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調整之金額者,主管機 關應限期命其辦理增資;屆期未完成增資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