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2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正而屆期未 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 、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