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1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違反第四十條準用第十九條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 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 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