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兼營之電子支付機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1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 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 存款保險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