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申請及許可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許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 得不予許可: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七條規定。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

四、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

五、經營業務之專業能力不足,難以經營業務。

六、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

七、其他未能健全經營業務之虞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