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費用收取及基金運用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24條
爭議處理機構收入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自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
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