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費用收取及基金運用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24條
爭議處理機構收入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自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

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