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財務及業務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23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會派員查核:

一、捐助章程。

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五年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