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財務及業務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19條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訂定業務規定,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

前項業務規定中,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提供金融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

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

四、請求金融服務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

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六、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七、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八、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