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1-1條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前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 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

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