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電子票證之發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條
發行機構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四、股東名冊。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發行機構應於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發行機構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 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