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電子票證之發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條
發行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依電 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許可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外,應專業經營電 子票證業務。

依本條例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 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股東與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資金來源說明。

五、公司章程。

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七、預定總經理或總經理之資料。

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九、電子票證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

十、電子票證所採用之加值機制說明。

十一、電子票證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十二、與信託業者簽訂之信託契約或其範本;或與銀行簽訂之履約保證契 約或其範本。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八款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會計制度。

五、營業之原則及政策。

六、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七、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