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電子票證之發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條
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 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