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電子票證之發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1條
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 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之電子支付帳戶。

主管機關得限制前項移轉款項之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移轉之款項,屬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二項第 一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