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電子票證之發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條
發行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 者,或未依限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 ,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 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