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則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31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 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 行,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 六年八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