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則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30條
票券金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 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 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第31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 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 行,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 六年八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