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首次採用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27條
票券金融公司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得 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先前認列金融工具指 定之豁免項目,或於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或 金融負債條件下,將其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非屬前項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得於轉換日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