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首次採用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26條
票券金融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 號規定辦理。

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設備及無形資產於轉換日除 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 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