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7條
銀行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 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銀行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 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銀行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