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2條
公開發行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及 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備供查核。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 需要及銀行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銀行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