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會計師資格及責任 ( 85 年 12 月 20 日)
第8條
會計師應於外勤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查核報告,惟遇具時 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外勤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本部。有特殊原 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本部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