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查核工作底稿 ( 85 年 12 月 20 日)
第16條
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

二、查核報告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