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31條
發行機構應蒐集統計其所發行各期彩券於各直轄市、縣、市之銷售張數、 銷售金額及其他相關銷售資料,並保存所有與發行彩券有關之財務、業務 資料至少十年。

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資料之範圍及應具備內容。